新生儿出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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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回顾漏诊肝癌致患者脑出血死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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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x医科大学x医院观点

1、患者初来x医院就诊时主诉为“胸痛”、“剑突下胀痛”。x医院根据患者病史及相关检查诊断患者为慢性浅表性胃炎,并开具治疗胃炎相关药物,符合医疗常规。

2、患者服用x医院开具的药物后第6天出现全身散在瘀斑瘀点,x医院第7天(年7月26日)即予患者停药处理,并进行骨髓穿刺检查,结合腹部B超检查结果,判断患者病情较重,给予急诊留观,抢救治疗。x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

3、因为患者的病因未明,不排除中*可能性,建医院治疗是正常的临床思路,x医院对此不存在过错。第四,患者通过死因鉴定明确罹患的是“肝细胞癌并肺转移”。患者服用x医院开具的药物后出现凝血功能障碍,只是时间顺序上的巧合;

x医院开具的药物不会引起患者凝血功能障碍,患者自身疾病(即“肝细胞癌并肺转移”)才是引起凝血功能障碍的原因。患者终因“肝细胞癌并肺转移”引起的凝血功能障碍而死亡。

二、医院观点

1、年7月30医院职业病科接诊时,在排除中*原因外,也进行了必要的鉴别诊断,考虑到有肿瘤所致凝血功能异常的可能,及时安排了腹部CT等检查。根据患者临床表观,结合x医院“1.继发性纤溶亢进?DIC?2.后天性纤维蛋白原缺乏症?”诊断,在明确病因的同时,根据检查结果,给予输注新鲜冰冻血浆,以尽快纠正患者的出血倾向。

2、患者病情突然变化后,医院及时发现并采取后续治疗措施,符合诊疗原则。患者病情急剧变化,医院及时行头颅CT检查,转至ICU进行抢救,并组织院内血液科、血液净化中心、ICU、心血管内科、神经外科等专科会诊;

邀请x医院、x医院专家多方会诊。输注纤维蛋白原、冷沉淀等治疗,当患者出现脑疝后,家属考虑手术风险高,不同意为患者实施手术减压治疗,病情进一步恶化以致死亡。

患者来医院时病情已属于终末期,入院3天,医院根据患者病情采取了针对性的治疗措施,在现有的医疗技术条件下,虽经抢救,但结局已不可逆转。及时向患者家属告病危,并反复向家属交代病情,履行了知情告知义务。

3、患者病情危重,死亡结果与医院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患者转入医院,要求排除鼠药中*,针对患者的诉求,医院给予了规范的检测、检查,明确了患者无鼠药中*的诊断。患者入院时间短,其基础疾病病情变化迅速,进展迅猛,医院及时采取了救治措施,救治过程恰当。

三、患方观点

由于两被告的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严重失职,未做相应检查,也未行有效治疗措施,临床诊断思路狭隘,没有尽到医疗注意水平,违法转诊,违法用药,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篡改病历资料,存在严重的漏诊、误诊、延误诊治等行为;

是一起严重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该行为直接导致了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原告家属造成巨大的痛苦,两被告对患者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四、尸检结果

患者张某,女,年6月10日出生,符合“肝细胞癌并肺转移”,患者因“低纤维蛋白原血症、继发性脑出血、脑疝死亡”。

五、鉴定意见

x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遗漏肝癌诊断、对凝血功能严重障碍高风险未予高度重视(门诊病历缺乏重要体格检查记录,对凝血功能严重障碍患者予以转院)等诊疗过错,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遗漏肝癌诊断、对凝血功能严重障碍治疗延迟、对脑出血颅压增高未采取外科手术处理等诊疗过错;

且上述过错行为与患者因肝细胞癌并肺转移,导致严重凝血功能障碍、左顶叶大脑皮质出血,继发多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均有一定相关性,并考虑患者自身疾患的诊治难度及病情严重程度等因素,而认定x医院、医院的诊疗过错分别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医科大学x医院承担25%的责任,赔偿.51元;被告x医院承担25%的责任,赔偿.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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