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出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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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方缺乏详细必要的辅助检查,导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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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孟某某,男,年3月15日出生,年4月16日08:28时入住被告处。入住前22天,无明显诱因出现咳血,在医院医治,康复后出院。后来发现略有黑便现象,入住被告处。当时状态是:无腹痛腹胀,无寒战发热,无呼吸困难,尿量正常。

入院当天检查指标为:T:36.0℃、P:90次/分、BP:/85mmhg;发育:正常,营养:良好,表情:自如,神志:清楚,配合检查:合作,步态:正常;肺部正常,通过视诊、触诊、叩诊、听诊心脏完全正常;其他部位完全正常(此处有住院记录为证)。孟某某年4月18日8:31时进入胃镜检查室接受胃镜检查。13:25时医生通知家属孟某某死亡。

二、患方观点

入院时身体比较健康,只是发现略有黑便现象,其他器官指标都是处于正常状态,没有导致死亡的客观条件。但是在胃镜检查室检查时却导致死亡,这明显就是检查时所造成的死亡,是严重的医疗事故。故被告必须承担一切后果。

三、医方观点

关于本案程序四原告,该四人为孟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但是起诉状上只有原告曾某本人签字,程序上有问题。关于过错,我院对孟某某没有过错及过失问题,对孟某某治疗也无任何问题,本案医疗损害纠纷对专业性的医疗过错问题应通过简单程序解决,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没有鉴定成,故本案原告要求我院赔偿没有事实依据。

我院在对孟某某的尸检过程中垫付了尸检检查费用及鉴定费用,共.00元,该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对于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提交孟广德的户口本,确认这个是农村户口还是城市户口,另外还要提交孟广德抚养人的情况,确定抚养系数。

四、尸检结果

x医科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本例孟某某系在肝硬化的基础上,因胃底静脉破裂、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五、鉴定意见

诉讼中,原告曾某申请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将该鉴定委托至x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9年4月24日,x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作出函件,写明因患方认为病历有涂改现象,部分内容为后补,对所提供病历不予认可,决定终止此次鉴定,将鉴定此次予以退还。

经本院询问原告,原告确定可作为鉴定使用的病历材料作为鉴定资料,并申请再次鉴定,本院将鉴定委托至x市,鉴定意见为医方存在缺乏详细必要的辅助检查,胃镜检查出血以后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错过最佳抢救时机等过错,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为同等作用。

六、庭审意见

孟某某在被告x医院治疗过程中死亡,该起事故经x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被告x医院应对孟某某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四原告作为孟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据此向被告x医院主张赔偿,主体适格,本院予以确认。

孟某某因此次医疗产生的各项费用及损失有:住院伙食补助费.00元(50.00元/日×3日)、护理费.00元、丧葬费46.50元、交通费.00元、住宿费.00元、精神抚慰金.00元、死亡赔偿金.00元(参照辽宁省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00元/年×20年)、被扶养人孟某生活费.00元,合计.50元。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合计.50元的50%,即.25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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