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不一定都是弱者,因为坏人也会变坏,并且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只是有些人勇于承担,有些人却希望别人能为自己的错误买单,但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容不得胡搅蛮缠,不是谁无赖到底就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今年,山西某超市举办周年庆,搞了次大降价的活动,因此吸引了不少顾客,而大妈田某得知后肯定也是要去超市的,虽然田某也会购买些东西,但因为超市中人满为患,田某就动了点别的心思,认为偷一点点东西并不会被发现。
的确如此,田某前几次偷盗,并没有被发现,但超市中设置有监控,工作人员通过监控发现了田某偷偷摸摸的行为,而田某因为几次盗窃没有暴露,胆子是越来越大,又一次出现在了超市中,准备“顺”点菜,结果被店员逮个正着。
田某的行为自然是存在有过错,任谁看,田某都是“偷”,就算田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也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然而田某却还在狡辩,仿佛只要她的嗓门够大,足够无赖,超市方面不愿把事情闹大,也就把她放了。
如此想法,无不让人生厌,搞得好像是超市方面在欺负一位“无辜”的大妈。因此一位年轻的店员没有忍住,说:“要不是你心虚,为什么不敢看监控?”田某一听,小年轻还敢质疑她了?当即要对店员大骂一通,但不成想田某直直倒了下去。
她晕倒了。
超市的经理、店员都没有料到会这样,不过经理也是反应迅速,立马疏散了围观的人群,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经医院诊断,田某为脑干出血、呼吸衰竭、高血压病、脑出血后遗症,需要住院治疗。
人上了年纪,身体难免出现点问题,可田某住院治疗,超市应当承担责任吗?
田某女儿认为,店员对待顾客的态度恶劣,从而导致田某心脑血管突发,超市方存在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于是把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十五万元。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本案中,超市方对田某是否有加害行为?面对蛮横的田某,店员辩驳她为什么不敢看监控,是否有过错?
店员事先并不知田某的身体状况,其言语本身不会对田某构成伤害,与田某住院的结果不存在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田某晕倒后,超市方面迅速拨打了急救电话,对田某尽到了救助义务,并无过错。
超市也向法院提交了田某偷盗的证据,以及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超市店员与田某不存在有肢体冲突。
既然被告超市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对田某也没有加害行为,田某需要住院,其身体状况是主要原因,店员言语质疑的行为与田某住院不存在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超市对田某不构成侵权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作出判决,驳回田某女儿的全部诉讼请求。
都说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父母的言行对子女产生深远的影响,事发前,田某多次偷盗,沾沾自喜,其家人并不是完全不知情,但却不加以阻止,任由田某偷盗,而田某在其不法行为败露后依然辩解,不肯承认自己的过错,引起店员不满。
结果田某入院治疗,其家属却希望超市担责,间接可以获知田某平时的行为对女儿的影响,不过法律容不得胡搅蛮缠,既然超市方无过错,对田某不存在有侵权行为,那么也不可强要求超市方承担其不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刑法上的盗窃罪,是指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即使每次偷盗的数额不高,但因为多次盗窃,也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老人也应当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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