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11月6日13时许,原告亲属李某某以“腹痛、腹泻、恶心、呕吐2天,伴少尿、纳差、乏力、腰痛、左下肢麻木”为主诉入住被告x医院,经初步诊断为:1、急性肠胃炎?2、急性胆囊炎?3、腰椎间盘突出症?
李某某入院后,被告给予肝肾功能等检查,予抗感染、抑酸护胃,纠正肾功能不全,保肝、补液补充营养及纠正电解质紊乱等对症支持治疗。11月8日凌晨3点,李某某突然出现呼之不应、意识丧失、心跳骤停、呼吸减慢5-8次/分,经抢救无效,李某某于年11月8日7时51分宣布临床死亡。
死亡原因:考虑多脏器功能衰竭及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诱发心源性猝死。死亡诊断为:1、心源性猝死;2、肾功能不全;3、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4、肝损害;5、急性肠胃炎;6、凝血功能异常;7、腰椎间盘突出症;8、胆囊结石。李某某住院3天,原告支付医疗费.46元。
二、患方观点
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病情复杂程度认识程度不足,未做胸部CT等相关检查,夹层漏诊。由于被告的过失行为导致原告亲属李某某死亡,给原告一家人造成巨大精神打击,对此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原告方应当得到相应赔偿,但认为原告方请求赔偿数额过高。夹层,发病率很低,而且必须有特殊检查及相应症状及丰富的诊疗经验,才有可能诊断成功,由于原告亲属入院时有原发病,掩盖了动脉夹层的诊断,像这医院,诊出率不到百分之十,被告认为这种过错应当在百分之十到二十之间。
原告的诉请所依据的数字过高,应当以省高院公布的数字为准。精神抚慰金要求元过高,被告认为应不超过元。在查明死亡原因过程中,被告支付了鉴定费用元,这笔费用应根据原告与过错方所占过错比例分担。
四、尸检结果
年11月13日,由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x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x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年12月24日作出x号鉴定意见,结论为:被鉴定人李某某符合因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合并急性心包填塞,引起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的征象。
五、医学会鉴定意见
年5月29日,由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x市医学会对李某某与x医院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病情复杂程度认识程度不足,未做胸部CT等相关检查,夹层漏诊;本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六、司法鉴定意见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x*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x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李某某死亡的因果关系及医疗行为导致李某某死亡的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x医院在对李某某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谨慎诊疗注意义务和明确告知义务,过错参与度为20-40%。
七、庭审意见
原告亲属李某某在被告x医院接受治疗时,被告x医院应根据李某某病情结合自身的医疗技术条件选择合适的治疗方式。李某某以“腹痛、腹泻、恶心、呕吐2天,伴少尿、纳差、乏力、腰痛、左下肢麻木”为主诉入住被告x医院,根据李某某的临床表现、主要症状,被告x医院在主观上对主动脉夹层疾病认识不够,,临床思维局限,缺乏心动超声或肺部X线、CT片等心肺功能检查,或邀请相关科室会诊,以明确诊断夹层,存在了漏诊。
故被告x医院应当对原告因其近亲属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比例,应参照司法鉴定的过错参与度酌定为30%。被告x医院辩称过错参与度范围应为10%-20%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八、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李某宗、张某娈等损失共计.55元。
司法裁判案例。